[雲林縣] 多次密集遷移戶籍出售多筆土地無騰空房地待售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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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為顧及納稅人之實際困難,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經查明其遷籍係取巧,冀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即非屬騰空房地待售,應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請納稅人留意,千萬不要投機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