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地政士等開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律師、會計師、醫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因營業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發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律師等係屬執行業務者,並不是營業稅課徵對象,其收取業務收入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並不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所以仍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係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非所有的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而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一旦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重罰,得不償失。稅務局請納稅人多注意,不要因小而失大。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