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法拍屋申報契稅依評定標準價格與拍定價格兩者之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負繳納房屋稅義務;且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之規定,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係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標購法拍屋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否則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