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計程車駕駛人開立之收據屬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銀錢收據乃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列課稅範圍之憑證: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計程車駕駛人載客營運銷售勞務,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已併入新制營業稅之銀錢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所以依規定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