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扣薪命令 不可置之不理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如查獲欠稅人為任職於公司行號員工,行政執行分署就會發出扣薪命令,要求該公司行號扣押欠稅員工每月薪資1/3,並交由移送機關收取,以繳納欠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公司行號如未依扣薪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也沒有在收到扣薪執行命令後10日內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該公司強執執行,即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公司行號的存款、財產等。
稅務局提醒公司行號,接獲扣薪命令後,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抵稅,亦應在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