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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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尚非上開條文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非屬契稅課徵對象。
該局同時表示,您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設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