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不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服務之A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所有房屋是否須課徵契稅?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東區、西區稅捐處進一步指出,A有限公司如依公司法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2條課稅規定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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