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占有取得房屋所有權,未如期申報繳納契稅,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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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小姐接受母親贈與取得樓房乙棟,未如期申報繳納契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加處以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勿短、匿報,以免受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