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減輕地價稅,請於9月22日以前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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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對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所課徵的稅負,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價是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申報地價」為準,但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申報地價時,稽徵機關是依據該土地轄區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公告的「公告地價」,按其80%作為「申報地價」。「公告地價」每3年調整公告一次。
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計徵。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計算平均地價時並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地價稅徵收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以當年度地政機關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亦即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計徵。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其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是用面積以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9月23日以後申請者,僅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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