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受扶養兄弟姊妹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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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林先生電話詢問:他在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其未滿20歲弟弟,其弟弟之保險費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因此,保險費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所以受扶養兄弟姊妹之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294】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蔡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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