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行政救濟案件要加計利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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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案件要加計利息喔!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確定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惟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已由原來規定之「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改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