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應補徵土增稅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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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其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倘嗣後該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需俟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始得據以更正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其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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