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後,戶籍多次遷移,會被補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原來申請並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時之戶籍地,造成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戶籍或與車籍不同地址,雖經該處通知後戶籍遷回,但日後如再遷出將被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表示,已經稅捐機關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造成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或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已無法認定該車輛是專供身障者使用時即已不符免稅規定,但稅捐機關基於愛心辦稅,會先通知車主將遷出者〈車主/身障者〉戶籍遷回原申請免稅地址,或至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登記,只要在通知期限內將戶籍遷回或辦理行照地址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期間就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但如經通知後,雖將戶籍遷回,旋又再次遷出,稅捐處就不再通知車主而將從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再遷出戶籍之日起取消免稅並補徵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稅捐處最近辦理免稅車輛清查時,發現許多車主以為戶籍遷出後只要再遷入就可以繼續適用免稅優惠,將戶籍地址多次遷移而喪失享受免稅優惠的機會,甚至被追溯補稅,因此特別提醒車主注意,雖經核准免稅,仍必須維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及車籍地址與戶籍一致,仍可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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