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違章事實不同之案件,不累計於減免處罰標準所稱之違章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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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在3次以上者,即無法減輕或免予處罰,但違章事實構成要件不同,則不需累計於該標準所稱相同違章事實之次數。
該局舉例說明:劉先生所有之車輛1年內分別因逾期未完稅及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稽徵機關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裁罰,因其違章構成要件不同,非屬相同違章事實,違章次數應分別累計。當劉先生再次因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裁罰,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時,因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以上,仍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