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民宿得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宿稅捐之核課,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