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向「本店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購買貨物,其所開立之收據沒有貼印花,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稅範圍:一、(刪除)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處進一步指出,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李先生持有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已併入新制營業稅之銀錢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