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大雨淹水造成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本(5)月20日大雨造成臺南市多處淹水,該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因逢假日順延至9月24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税: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或各分局提出申報稅捐減免,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局或各分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