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不動產移轉解除契約,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不可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及相關函釋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貼足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不動產移轉契約,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