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漏貼印花稅票處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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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印花稅憑證課徵範圍有:(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公契)。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因此,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應稅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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