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善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為您輕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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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左營區李先生來電詢問:99年時曾出售自用住宅,並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如再重購自用住宅,是否有相關扣抵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則不在此限。
時逢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善用稅法規定之各項減免或扣抵規定,將可為您輕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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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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