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若未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有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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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但如屬合併消滅公司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可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247】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應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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