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須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若經查獲將加處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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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表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買賣)、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交換)、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贈與)等情形,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可是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內,請記得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 ,最高加徵1倍應納稅額,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