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範圍為:
一、非都市土地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同時合於下列規定者:
1.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2.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其中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稅務局特別表示,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如使用情形未變更,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如產權發生異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會自移轉登記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該局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今年申請期限,就要等明年了﹗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向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或各地區公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