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納稅義務人死亡,土地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地價稅向誰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向公同共有土地之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其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部繼承人為課徵對象,稅單向其中一人送達,其他人另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