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向各代收機構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止,5月2日24時前繳納尚不會加徵滯納金,如果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則加徵1%滯納金,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稅務局將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分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因為搬遷、戶籍地與居所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未收到稅單或者遺失稅單,因而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可以親洽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及所轄潮州、東港、恆春分局補單或者是撥打電話補發稅單,否則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了補稅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303~3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