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有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發現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原來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時之戶籍地,造成車主沒有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而不合免稅條件,被補徵使用牌照稅的情形,不在少數。
該處表示,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對於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以其所有專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可以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障礙情況,可能無法駕駛車輛,對其同戶親屬或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每戶可以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經稅捐機關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有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就會被取消免稅並補稅。例如核准免稅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身心障礙者未在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日屆滿前辦妥後續鑑定或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情形,都將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稅捐處最近辦理免稅車輛清查時,發現許多民眾不小心而喪失享受免稅優惠的機會,甚至被追溯補稅,因此特別提醒車主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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