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綜所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條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受理一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因不符相關規定被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案件,主張受扶養親屬父母經濟狀況欠佳並已承諾由申請人列報扶養親屬…等等。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得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
該局表示,依上揭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受扶養親屬之父母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
二、 受扶養親屬之父母無所得及財產,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三、 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共同生活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以兄弟姊妹之子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惟其父母因有收入或有多筆財產,並不符上揭規定,致應補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黃淑敏,電話:04-23051111轉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