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填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又到了一年一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時候,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幾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 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規定:
(一) 自100年度起實施噸位稅,選擇適用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之營利事業,除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填報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得(損失)及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據以計算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外,須另以附件方式檢附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及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二) 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除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增列利息支出之列支限額標準計算表欄位外,並新增結算申報書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請營利事業依規定填報。
(三)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稅款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稅款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結算申報書中有關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及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欄位均區分為「87至98年度」及「99年度以後」,並修訂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公式,請營利事業注意。
(四) 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100年度申報案件已無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情況,是本年度刪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之相關欄位及說明。
二、 簡化本年度結算申報書第12頁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出讓人部分僅保留姓名、統一編號及地址等欄位,另受讓人部分之轉讓原因,則改以數字代號填註。
三、 為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本年度對採用擴大書審、所得額標準適用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所填報之行業代號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加強審核,請營利事業依財政部第6次修訂稅務行業標準代號正確填報所屬行業代號及其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網際網路資訊時代,配合行政院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推展,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業已提供申報軟體供營利事業使用,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配合採取網路申報。如有應納之結算稅額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常見問題與相關說明可以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項下之常見問題集,即可獲得解答。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妘璇,電話:04-23051111轉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