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外籍人士也可以申請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其在台灣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並與該身心障礙者具有親屬關係,且其所有車輛係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則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戶籍證明等資料,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且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自申請日當日起免稅,所以該處提醒你,如果有符合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之外籍人士,記得要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