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動物醫院開立收據應由立據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指稱收到動物醫院所開立的收據,被告知須自行貼足印花稅票,民眾質疑此舉是否合乎稅法規定,印花稅究應由何者負繳納義務?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的納稅義務人係立據人,即開立收據的一方負有繳稅義務,應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民眾遇此情況,可要求該診療機構負責貼花繳稅,或檢具收據正本,向所轄稅務機關提出檢舉,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