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財產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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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已成為風氣,惟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否申報土地增值稅,易造成困擾。爰財政部於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7990號函釋規定,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且信託財產歸屬委託人自書遺囑指定繼承人,是類不動產於委託人死亡時並非屬其遺產亦非屬遺贈,仍屬信託財產。所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關心您,請民眾對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