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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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了,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例如:甲君所有1600cc自用小客車,98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 元,其未於繳納期限98年4月30日前繳納,如於98年5月31日以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應繳本稅7,120元外,還要處以本稅1倍之罰鍰計7,120元。 另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例如:甲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逾期未檢驗,於98年1月1日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於98年12月3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甲君除應補繳本稅1萬1,230元外,還要處以本稅2倍之罰鍰計2萬2,460元。 所以,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納,使用於公共水路道路,如經查獲,罰則是很重的,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請依限繳納。如果迄今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撥打花蓮地方稅務局電話(03)8226121轉242-246,承辦人將立即補開繳款書寄達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