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車輛失竊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車輛尋獲,應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領牌,否則如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一般車主於車輛失竊後,除到警察機關報案外,也會到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但於車輛尋獲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領新號牌,因監理機關車籍登記仍為牌照註銷,所以,一旦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就會被補稅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失竊,已於100年3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在車輛尋獲後,未重領新牌照,嗣於100年12月10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甲君除應補繳自100年3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之本稅8,768元外,還要處以本稅2倍之罰鍰計1萬7,536元。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失竊車輛尋獲後,務必向監理機關重領號牌,再行上路,方可確保個人權益。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有更多詳細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