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印花稅憑證未依規定保存2年,財政部調降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憑證,依法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則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違反者,原規定營業人處罰鍰新臺幣9,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處4,500元。財政部已於今(100)年5月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降低處罰金額,修正後營業人降為3,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改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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