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車輛停用,可否免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車輛多年來一直停放在自家家裡,沒行駛在道路上,可否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民眾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不擬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經辦妥停用登記的車輛,才可以免繳納該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倘若,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民眾車輛有停用情形時,記得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登記,就可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了。
該局提醒民眾,對於已經辦理停用之車輛,就不能使用在公共道路上(含路邊停車格),倘若被查獲有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時,就會對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也特別呼籲民眾,若有停用車輛要恢復使用者,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轉317。
楊梅分局:4781974轉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