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納稅義務人如需長期出國,應委託專人代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文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長期出國,應委託專人代為收受重要文書,尤其是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財政部令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明納稅義務人或其代表人等戶籍載明「出境」,且經向外交部查詢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符合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之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得對納稅義務人稽徵稅捐之文書辦理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上述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就送達時而言,且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難以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