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使用牌照稅新臺幣300元以下不用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1年使用牌照稅已於101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101年4月30日,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在5月2日前繳納,仍可免加徵滯納金;5月3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到15%,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常誤以為依照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本稅金額300元以下不用繳,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的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免徵,依該令釋規定,僅限於應補徵的稅捐,因此,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者,及新車領牌、過戶、停駛、復駛…等車籍異動暨免稅之核准、取消,按日計算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以隨課開徵方式辦理,因非屬補徵性質,所以,無該令釋的適用。另外,該令釋所稱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的本稅『應補徵』範圍,係指於核課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另行發現依法應補徵案件,包括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規定應補徵案件及其他應補徵案件。至於所謂「每次」應補徵稅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係指「每張繳款書」而言。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最慢應於5月2日前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又如對使用牌照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