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車輛環保回收記得向監理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應同時向監理機關申報將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則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相反的,如未向監理機關申報者,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將車輛交給回收廠商環保回收,就完成手續,漏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現財政部放寬規定,只要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就可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