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與重購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出售的土地是先生的名義,再用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先生出售土地,再以太太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特別指出,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是以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考慮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