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者應儘早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上一年度有應課稅的各種所得,應在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未在上述期間內申報,或僅繳納稅款忘記申報,均視為未申報,都可能遭致處罰。&該局指出,雖然每年申報季節,都會透過新聞媒體持續宣導,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但仍有為數不少的納稅義務人始終未依法辦理,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了限期補繳稅款外,並須再按所漏稅額,另行裁處罰鍰,一併通知限期繳納。&該局說明,為鼓勵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且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者,不必處罰。&該局呼籲,請儘早辦理所得稅申報,並多利用網際網路申報,以免擁擠。&(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