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課,如有不服,應於期限內檢附文件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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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公同共有的稅捐文書送達,稅捐稽徵機關除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發繳款書外,另外會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方式,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繳款書的收受人及繳納期間。對於有繳納意願的公同共有人,可持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或向收受繳款書人協議繳納稅捐。
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要注意稅款的繳納期限,以免錯過復查的申請期間,影響到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