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對課稅處分不服,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對稅捐局否准減免稅捐之處分不服,已向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為何會被新竹縣政府以程序不合駁回?稅捐局提出說明,該民眾甲君向稅捐局申請減免地價稅,經該局函復否准,因甲君白天家中無人簽收該掛號信函,郵政機關便以寄存送達方式辦理,也就是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甲君住、所門首,另一份放在甲君住所之信箱,以為送達,甲君雖然於100年4月20日向郵局領取該否准之公文書,但是依規定該公文書在寄存郵局當日100年4月11日即發生送達效力,也就是甲君對該局否准之文書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應該在該否准文書到達次日100月4日12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即最晚提出訴願之日為100月5月11日,且該日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而甲君誤以為應於收到公文書之次日100年4月21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所以遲至100月5日19日才向該局提出訴願書,因已過了100年5月11日之最後申請期限,所以就被新竹縣政府以程序不合駁回,不再就實體上審究。稅捐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局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