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時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其是否有辦保存登記,如有移轉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該分局並提醒民眾: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變更為買受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