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重劃土地原規定地價因地政記載錯誤,其補徵差額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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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重劃土地,嗣經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應予更正,致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
該局指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係按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之價值比例分別計列,由地政機關編造地價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倘地政機關編造重劃後土地地價冊所載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有誤,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地政機關通知更正前,尚無從知悉,並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需俟地政機關通知更正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始得據以更正原核課之土地增值稅。是以,財政部於101年3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4918300號函釋規定,是類案件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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