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記得要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亦即申報土地增值稅)後,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雙方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不過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您,土地增值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稅款將加徵滯納金,因此,土地移轉雙方如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儘速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辦理撤回時除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土地增值稅稅單外,同時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為申報時之原留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