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地價稅不再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依法按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已於100年6月8日核定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課徵地價稅,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或撥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