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自3月26日至4月25日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除針對所有權屬是否異動進行全面過濾之外,重點將擺在被收購公司於3年內,有無將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移轉,並對不符記存要件案件追繳原記存之增值稅。
邱局長指出,政府為鼓勵企業以倂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經營效率,凡是符合企業倂購法規定而移轉土地,依法應由原地主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以先記存於倂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等到下次再移轉該土地時,再繳納原記存的增值稅即可。
邱局長進一步說明,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增值稅;如不繳納,則由收購公司負責代繳。邱局長同時籲請收購及被收購公司注意這項規定,以免經查獲而補稅。

撰稿人:謝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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