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臺南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總統101年1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81號令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以修法生效日起3年內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經市長賴清德核定,凡車籍屬臺南市不論新領牌照或已領牌照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101)年為臺南市之低碳元年,雖截至100年底臺南市僅有1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但在市府率先帶動下,向經濟部申請之「大臺南低碳綠能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已獲經濟部工業局核定200台電動汽車的專案補助,規劃用於公共服務層面,包含大眾運輸、社會服務及觀光旅遊,市府並持續建構電動車友善運行的環境,目前已設置了201個充電站,市長賴清德呼籲市民可把握租稅優惠期間,換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不但節省荷包又環保,共同努力實現臺南市成為低碳城市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