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他成年親屬居住,不受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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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至於與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設籍居住、目前無一處之限制,只要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部分範圍內,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均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該局提醒納稅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符合減免要件的土地,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人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