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非都市「道」地目土地移轉,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一筆非都市「道」地目土地想要移轉,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黃君所有土地既屬非都市土地,則無該項免稅之適用;惟如屬作農業使用(含農路)之農業用地,且移轉與自然人,則可取具公所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